永恒而普遍的基本原理:货币和信贷 所有实体(国家、公司、非营利组织和个人)都需处理基本财务,他们的收入和支出构成了净收入,而这些流动是可以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来衡量的。
实体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等提供,为了支持实体经济部门复工复产尽快到位,保障经济运行中的各类物资供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增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包括:简化审贷手续,加大绿色审贷通道的内容和宽度,建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重事重办机制。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定期存款是在存期内不可动用的资金。在这种背景下,出台支持疫情防控的货币金融政策,在短期内可能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成本有所提高、效益有所减少、不良贷款数额有所增加,但从长期看,这些损失是能够得到有效补偿的。在非常条件下运用非常举措促使条件回归正常,这本来就是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金融体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付出某些代价,很难用金融运行规律、市场机制等予以直接裁量。到2月中旬,这些债券的大部分均已发售或已落实发售预案。
强化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监督。虽然新年伊始遭受疫情冲击,但全国上下全面动员,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同时接受多家监管机构的监管是美国金融机构的常态。
对此,美国的国父华盛顿在其告别演说中曾有过精辟的阐述:侵犯职权的风气易使各部门的权力集中为一,这样不管建成何种形式的政府,都会产生一种地道的专制。在2003年底美联储就注意到银行信贷标准的降低,且评级机构也已经将一家主要的次贷放贷机构列入信用观察名单,表示了对该机构发行的次级房屋贷款的担忧。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 ABS)是以其他资产的现金净收入为价格支持而进行的一种证券化过程。另有研究估计,美国金融产品交易合约总额有530万亿美元之多,其中CDS(信贷违约掉期)超过60万亿,它们赖以发起的担保品即物质金融资产实际价值只有2. 7万亿,其杠杆率高达200。
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日益广泛的运用和脱媒时代金融机构扩大利润空间动机的推动,以及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激发了金融创新的动力,金融创新在最近几十年内以近乎挑战人类想象的方式不断地迅速发展。这一系列法案都为抵押贷款、进而为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拿来主义立法并非一无是处,但问题在于如何拿来?拿来的基础是什么?怎样克服拿来的法律制度水土不服?拿来的目的是为了创新,将借鉴的法律制度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中国式的这一个,这才是我们在法律移植中应坚持的正确方向。分权制衡的思想是美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所以当这一思想也被植根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其分层多元的金融监管体制架构就不难理解了。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美国政府虽催化了全球最大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市场,却并没有对这一市场实施监管的专门法律,尽管市场中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形式多种多样,由此形成的按揭衍生证券链条越来越长,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然而事实证明,三大评级机构并不是投资者利益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一)金融机构违规放贷,导致房地产信贷过度膨胀 次贷危机的演化过程其实就是美国房地产泡沫产生、积聚和破灭的过程。然而,这种经济增长的背后却潜伏着巨大的危机,对资本的滥用与游戏固然能带来虚拟资本成几何倍数的增长,但这一基础不牢的金字塔终因没有实体资本的支撑而倒塌。现代法律秩序的基本实现方式既是权利的实现,一个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必然同时是一个有机协调的合理的权利体系。
与此潮流相左,美国虽随着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的颁行而重回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但却继续发展其分业监管体制,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双层多边监管结构。次贷危机发生前,美国持续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刺激了次级抵押贷款的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进而推动了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产品及服务不再有截然的分野,兼具三者属性的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他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机构所开发的金融业务(证券化、衍生交易及其他)以及经营模式(以自营业务、兼并与收购中介业务等为中心的投资银行业)被众多国家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视为共同标准。
如第10条规定:同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该法创造了一个新的单一监管体制,按照该法于2001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局(F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和最有权力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之一。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是中性的,关键还在于保证它运行的制度和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这些收入来自为数不多的投资银行,作为补偿,提供评级费用的投资银行获得非同一般的市场权力。其二,建立资产证券化多主体争议解决机制,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缝隙。
放任创新,舍弃监管固然铸成大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只要安全,不讲效益。在横向上,各监管机构实行分业监管。
从本质上来讲,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不应该等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它们是具有明显公共服务性质的金融从业机构,在充当金融工具价值评估者的同时,还肩负着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市场合法地实现再分配功能以及金融自律体系中守门人的责任。1982年的《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规定放贷人可采用浮动利率放贷和气球式支付(Balloon Payments)。
次贷危机使美国金融机构之间激烈的非良性竞争以及带来的监管竞次恶果得以曝光。然而,美国法律文化中司法至上的倾向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条例之间出现了不相容的情况,并导致监管法规的无效。
(二)金融法制建设需理性把握一系列博弈的动态平衡,应警惕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演进承载着太多矛盾统一关系的博弈与动态平衡:安全与效益不可偏废,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能分离……次贷危机中美国政府一味逐利,不顾安全。次贷危机发生后,有人认为衍生金融工具容许极大的资金杠杆比例,启动并扩大了金融风险。历史总是这样惊人地相似,在危机加大的压力之下,2008年3月31日美国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笔者看来,只有构建金融创新中多主体争端解决机制,才能改变相对僵死的成文法应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尴尬局面。
美联储同时降低贴息率和同业拆借率,并持续注入流动性,就是为了将危机的冲击波转移至其他的美元持有者身上,因为这些政策造成的美元弱势将使得美联储及美国金融机构的债务缩水。见下图: (二)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信用,大量次级债券的价值被严重高估 证券化产品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信息高度不对称,使信用评级成为必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金融混业趋势日健和金融创新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这些证券化方案表明,使金融市场免于崩盘的并非市场本身,而是当局的干预。
由此得到三点基本的结论: (一)金融业美国标准的共同性可疑,应警惕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唯美(美国)主义倾向 2005年,日本中央大学商学部教授高田太久吉在所著的《金融全球化十大热点问题》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金融业美国标准问题。长期固有的分权制衡意识使美国人对功能型监管体制所需要的金融监管集权产生天然的抵触、敌视与怀疑,对金融领域垄断和权力集中有着本能的忌讳,美国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之所以不彻底,根子就在于此。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是购买某种证券池,并以该证券池内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为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权益产品。经济金融化及资本积累的虚拟化使美国在引领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源源不断地吸收海外资金,弥补财政预算和国际收支巨额双赤字造成的缺口,支撑经济持续增长。金融自由化理论以金融深化及金融压抑理念为代表,它倡导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监管,特别是解除金融机构在利率标准、经营地域与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企业的效益。沾沾自喜者说,中国的金融企业中,只有中行、工行、建行和中信银行等持有一定数量的MBS和CDO,且在各自的证券投资总额中比重不大,特别是相对于银行总资产来讲十分有限,对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能力影响不大,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直接影响有限。
2007年,美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规模为49 801. 6亿元,占全球证券市场规模的1/3以上。此乃美国金融制度及思想先进性质疑之一。
美国政府出于对经济效益及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份额占有度的追求,为金融创新摇旗呐喊、保驾护航,而对其风险的产生与积聚则掉以轻心,视而不见,造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应对严重滞后。它赋予三权分立的三个部门中看似权力最弱的一个部门—联邦法院系统足以制衡其他两类机构的权力,即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或州立法与行政部门立法以及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
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希望金融监管成为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增强本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的根本保证,因而效益性往往又成为另一关注的焦点。美国坚持双层多边的监管体制有其独特的美国因素,例如其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政治制度,因此,在法律移植与借鉴中,痴迷美国标准的普适性与万能性是非理性的。